股票代碼:002341 股票簡稱:新綸科技 公告編號:2020-047
深圳市新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 收到行政處罰 決定 書 的公告
本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沒
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重要提示:
深圳市新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收
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處罰字【2020】21 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
決定書》。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情況,公司判斷,上述違法行為并未
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第二條、第四條、
第五條和《股票上市規則》第 13.2.1 條第(七)項至第(九)項規定的重大違
法強制退市的情形。
2019 年 6 月 25 日,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案調查通知書》
(編號:稽總調查字 191411 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對公司立案調查。
公司于 2019 年 6 月 26 日披露了《關于公司收到立案調查通知書的公告》(公告
編號:2019-063)。根據規定,公司每月發布一次《關于立案調查進展暨風險提
示公告》(詳見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發布的相關公告)。2020 年 4 月 10 日披
露了《關于公司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公告編號:2020-029)。2020
年 5 月 21 日,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下發的處罰字【2020】21 號《中國證券監督
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現將全文公告如下:
(一)《 行政 處罰 決定 書》內容
當事人:深圳市新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綸科技),
住所: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南海大道 3025 號創意大廈 13-14 樓。
侯毅,男,1969 年 1 月出生,時任新綸科技董事長,住址:廣東省深圳市南
山區。
傅博,男,1962 年 10 月出生,時任新綸科技常務副董事長兼總裁,住址:
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
高翔,男,1978 年 11 月出生,時任新綸科技副總裁、董事會秘書,住址: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
馬素清,男,1970 年 10 月出生,時任新綸科技財務總監,住址:廣東省深
圳市南山區。
肖鵬,男,1976 年 5 月出生,時任新綸科技副總裁,住址:廣東省深圳市南
山區。
吳智華,男,1982 年 11 月出生,時任新綸科技董事、副總裁,住址:江蘇
省蘇州市工業園區。
侯海峰,男,1974 年 11 月出生,時任新綸科技副總裁,住址:湖北省武漢
市江岸區。
王友倫,男,1969 年 11 月出生,時任新綸科技副總裁,住址:廣東省深圳
市福田區。
翁鐵建,男,1974 年 8 月出生,時任新綸科技副總裁,住址:江蘇省張家港
市楊舍鎮。
傅加林,男,1961 年 6 月出生,時任新綸科技副總裁,住址:廣東省深圳市
南山區。
王鳳德,男,1966 年 10 月出生,時任新綸科技副總裁,住址:四川省成都
市武侯區。
楊利,女,1971 年 12 月出生,時任新綸科技董事,住址:廣東省深圳市南
山區。
吉明,男,1956 年 2 月出生,時任新綸科技獨立董事,住址:廣州省深圳市
南山區。
寧鐘,男,1964 年 5 月出生,時任新綸科技獨立董事,住址:上海市楊浦區。
張天成,男,1963 年 12 月出生,時任新綸科技獨立董事,住址:廣東省深
圳市南山區。
曾繼纓,女,1967 年 10 月出生,時任新綸科技監事會主席,住址:廣東省
深圳市南山區。
厚飛,男,1983 年 6 月出生,時任新綸科技監事,住址:廣東省深圳市龍崗
區。
張冬紅,女,1982 年 10 月出生,時任新綸科技監事、總裁秘書,住址:廣
東省深圳市南山區。
張橋,男,1988 年 8 月出生,時任新綸科技董事會秘書,住址:北京市朝陽
區。
依據 2005 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以下簡稱 2005 年《證券法》)
有關規定,我會對新綸科技信息披露違法案進行了調查,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
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交陳述
和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新綸科技違法事實如下:
一 、 虛構貿易業務虛增收入及利潤
2016 年至 2018 年,新綸科技通過全資子公司新綸科技(常州)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常州新綸)與自然人張某控制的多家公司虛構貿易業務,虛增收入、成本
及利潤。具體情況如下:
1.2016 年至 2018 年期間,常州新綸向張某控制的東莞市麥克斯韋電子材料
有限公司銷售保護膜產品 1,214.16 萬平方米,確認主營業務收入共計 13,814.84
萬元,結轉主營業務成本共計 10,148.47 萬元;銷售回款共計 11,053.10 萬元,
其中 9,547.72 萬元在回款當日或近日由新綸科技實際控制的銀行賬戶轉到張某
相關銀行賬戶,形成資金閉環;扣除相應計提的壞賬準備后,形成利潤總額共計
3,350.84 萬元。上述保護膜產品全部采購自張某控制的九江億思特膠粘制品有
限公司(以下簡稱億思特)、深圳市鑫世鴻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世鴻)、江西
省百瑞達塑膠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瑞達)、深圳市弘擎貿易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弘擎貿易)、九江市茂發膠粘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九江茂發)、深圳市深
投創展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投創展)、九江市秦合膠粘制品有限公司(以下
簡稱九江泰合)等 7 家供應商。
2.2016 年至 2018 年期間,常州新綸向張某控制的東莞市智凝光學科技有限
公司銷售保護膜產品 2,276.40 萬平方米,確認主營業務收入共計 26,583.78 萬
元,結轉主營業務成本共計 19,222.42 萬元;銷售回款共計 26,716.36 萬元,其
中 14,041.80 萬元在回款當日或近日由新綸科技實際控制的銀行賬戶轉到張某
相關銀行賬戶,形成資金閉環;扣除相應計提的壞賬準備后,形成利潤總額共計
6,938.83 萬元。上述保護膜產品全部采購自張某控制的九江泰合、深投創展、
弘擎貿易、億思特、鑫世鴻、九江市長鑫膠粘制品有限公司(簡稱九江長鑫)、百
瑞達等 7 家供應商。
3.2016 年至 2018 年期間,常州新綸向張某控制的深圳市維克哈德科技有限
公司東莞分公司銷售保護膜產品 467.62 萬平方米確認主營業務收入共計
4,465.12 萬元,結轉主營業務成本共計 3,215.14 萬元;銷售回款共計 3,517.85
萬元,其中 2,653.15 萬元在回款當日或近日由新綸科技實際控制的銀行賬戶轉
到張某相關銀行賬戶,形成資金閉環;扣除相應計提的壞賬準備后,形成利潤總
額共計 1,102.59 萬元。上述保護膜產品全部采購自張某控制的九江泰合、億思
特、九江茂發、深投創展、弘擎貿易、鑫世鴻、九江長鑫、百瑞達等 8 家供應商。
4.2016 年至 2018 年期間,常州新綸向張某控制的深圳市維克哈德科技有限
公司銷售保護膜產品 283.85 萬平方米,確認主營業務收入共計 3,093.53 萬元,
結轉主營業務成本共計 2,216.44 萬元;銷售回款共計 2,062.89 萬元,全部在回
款當日或近日由新綸科技實際控制的銀行賬戶轉到張某相關銀行賬戶,形成資金
閉環;扣除相應計提的壞賬準備后,形成利潤總額共計 740.43 萬元。上述保護
膜產品全部采購自張某控制的九江泰合、深投創展、弘擎貿易、億思特、鑫世鴻
等 5 家供應商。
5.2016 年,常州新綸向張某控制的深圳市戈素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銷售保護
膜產品 29.66 萬平方米,確認主菅業務收入共計 498.05 萬元,結轉主營業務成
本共計 448.61 萬元;銷售回款共計 582.71 萬元,相應金額全部在回款當日或近
日由新綸科技實際控制的銀行賬戶轉到張某相關銀行賬戶,形成資金閉環;扣除
相應計提的壞賬準備后,形成利潤總額共計 49.44 萬元。上述保護膜產品全部采
購自張某控制的九江泰合、弘擎貿易等供應商。
6.2016 年至 2018 年期間,常州新綸向張某控制的九江市智凝光學科技有限
公司銷售保護膜產品 89.40 萬平方米,確認主營業務收入共計 959.81 萬元,結
轉主營業務成本共計 664.83 萬元;銷售回款共計 1,122.98 萬元,相應金額全部
在回款當日或近日由新綸科技實際控制的銀行賬戶轉到張某相關銀行賬戶,形成
資金閉環扣除相應計提的壞賬準備后,形成利潤總額共計 238.84 萬元。上述保
護膜產品全部采購自張某控制的九江泰合、深投創展、弘擎貿易、億思特等 4 家
供應商。
7.2016 年至 2018 年期間,常州新綸向張某控制的吉安市維克哈德電子材料
有限公司銷售保護膜等產品 2,022.92 萬平方米,確認主營業務收入共計
24,302.20 萬元,結轉主營業務成本共計 17,887.24 萬元;銷售回款共計
16,895.17 萬元,其中 10,928.26 萬元在回款當日或近日由新綸科技實際控制的
銀行賬戶轉到張某相關銀行賬戶,形成資金閉環;扣除相應計提的壞賬準備后,
形成利潤總額共計 5,574.89 萬元。上述保護膜等產品全部采購自張某控制的深
投創展、弘擎貿易、億思特、鑫世鴻、百瑞達等供應商。
上述貿易業務沒有物流發生,新綸科技偽造相應的出庫和入庫單據,并按采
購金額的 15%計算稅費和采購金額的 3%計算手續費支付給張某控制的公司,同時
將同一批貨物銷售給張某控制的相關公司,整個貿易業務的物料購銷形成閉環,
對應的收付款形成資金閉環;上述貿易物料循環、資金閉環均可追溯至財務賬,
且資金閉環與貿易物料銷售產生的應收賬款存在對應關系。綜上,上述業務沒有
商業實質,為虛構業務。
上述事實,有相關公告文件、情況說明、工商資料、資金往來憑證、物流單
據、郵件資料、工作文件、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上述情況導致新綸科技 2016 年虛增營業收入 33,655.12 萬元占當期收入的
20.29%,虛增采購成本 24,935.67 萬元,虛增利潤 7,643.34 萬元,占當期利潤
總額的 142.73%;2017 年虛增營業收入 33,828.24 萬元,占當期收入的 16.39%,
虛增采購成本 24,447.93 萬元,虛增利潤 9,330.50 萬元,占當期利潤總額的
50.67%;2018 年虛增營業收入 6,233.97 萬元,占當期收入的 1.94%,虛增采購
成本 4,425.41 萬元,虛增利潤 1,072.30 萬元,占當期利潤總額的 3.03%。新綸
科技的行為違反了 2005 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構成 2005
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發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
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
大遺漏的”行為。
二 、 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
(一)廣州宏輝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輝電子)為新綸科技關聯方
宏輝電子成立于 2011 年,原始股東為盧某輝及羅某。盧某輝還是新綸科技
員工。2016 年,盧某輝持有宏輝電子部分股權且系公司實際控制人。2016 年 7
月,新綸科技發現盧某輝私下違規從公司采購產品通過宏輝電子對外銷售。2016
年 12 月,新綸科技對盧某輝作出處理并要求其停止運行宏輝電子。
2017 年 4 月,經新綸科技介紹,馬素清堂弟馬某成之妻周某受讓了宏輝電
子 100%股權并成為法定代表人。自 2017 年 1 月至 2018 年 9 月,宏輝電子日常
經營活動由新綸科技控制,宏輝電子經營過程中所支付的各項稅費主要由新綸科
技安排支付,所有做賬所需原始憑證及單據由新綸科技出納提供給稅務服務機
構,宏輝電子的各類印章、網銀盾由新綸科技保管并使用,工商、稅務銀行等手
續均為新綸科技人員辦理,宏輝電子名下銀行賬戶內資金主要來源于銀行貸款,
宏輝電子銀行貸款事項均由新綸科技及其子公司提供存單質押擔保,宏輝電子銀
行賬戶的資金均由新綸科技使用。綜上,宏輝電子為新綸科技的關聯方。
(二)宏輝電子與新綸科技之間資金往來及擔保情況
1.資金往來情況。
2017年,新綸科技支付宏輝電子資金13,520萬元,收到宏輝電子資金13,520
萬元。2018 年,新綸科技支付宏輝電子資金 34,800 萬元,收到宏輝電子資金
34,800 萬元。
2.擔保情況。
2017 年,新綸科技及其全資子公司深圳市金耀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
耀輝)先后累計為宏輝電子向銀行申請的 24,300 萬元貸款提供定期存單質押擔
保,定期存單質押總額為 25,000 萬元。2018 年,新綸科技及金耀輝先后累計為
宏輝電子向銀行申請的 33,800 萬元貸款提供定期存單質押擔保,定期存單質押
總額為 35,300 萬元。此外,金耀輝還為宏輝電子前述部分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
證。
經計算,2017 年度,新綸科技與宏輝電子發生關聯交易合計 38,520 萬元,
占新綸科技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 11.62%;2018 年度,新綸科技與宏輝電子
發生關聯交易合計 70,100 萬元,占新綸科技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 20.98%。
上述事實,有相關公告文件、工商資料、貸款資料、資金往來憑證、郵件資
料、情況說明、現場照片、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新綸科技未在《2017 年年度報告》《2018 年年度報告》中披露與宏輝電子的
關聯關系及關聯交易情況,違反了 2005 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六條
的規定,構成 2005 年《證券法》第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行為。
三、未按規定披露對外擔保
2017 年 5 月至 2017 年 12 月期間,新綸科技及其全資子公司金耀輝使用自
身在銀行的定期存款,為宏輝電子和深圳市前海貝斯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貝斯曼)兩家公司的銀行貸款提供存單質押擔保,2017 年度擔保額度為 40,000 萬
元,占新綸科技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 12.07%。
上述事實,有相關公告文件、工商資料、貸款資料、情況說明、詢問筆錄等
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新綸科技未在《2017 年年度報告》中披露相關擔保情況,違反了 2005 年《證
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構成 2005 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
條第一款所述行為。
新綸科技時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按照 2005 年《證券法》第六十
八條的規定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是上述違法行為的責任
人員。其中,時任董事長侯毅、副董事長、總裁傅博、財務總監馬素清、副總裁
兼董事會秘書高翔為新綸科技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年度報告信息披露違法
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任副總裁肖鵬為新綸科技 2016 年年度報告信息披
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任董事兼副總裁吳智華、副總裁侯海峰、副
總裁王友倫、副總裁翁鐵建、獨立董事吉明、獨立董事寧鐘、獨立董事張天成、
監事會主席曾繼纓、監事厚飛、監事兼總裁秘書張冬紅為新綸科技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年度報告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副總裁兼審計委
員會委員傅加林、董事楊利為新綸科技 2016 年、2017 年年度報告信息披露違法
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副總裁王鳳德為新綸科技 2017 年、2018 年年度報告
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時任董事會秘書張橋為新綸科技 2018
年年度報告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據 2005 年《證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會決定:
一、對深圳市新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并處以 60 萬元的罰款;
二、對侯毅給予警告,并處以 30 萬元的罰款;
三、對傅博、高翔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 15 萬元的罰款;
四、對馬素清給予警告,并處以 10 萬元的罰款;
五、對肖鵬給予警告,并處以 5 萬元的罰款;
六、對吳智華、侯海峰、王友倫、翁鐵建、傅加林、王鳳德、楊利、吉明、
寧鐘、張天成、曾繼纓、厚飛、張冬紅、張橋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 3 萬元的罰
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 15 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
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62,
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當事人還應將注有其姓名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
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
書之日起 60 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
決定書之日起 6 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
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以上為《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全部內容。
(二)對公司的影響
根據《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情況,公司判斷,上述違法行為并未觸及深
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
和《股票上市規則》第 13.2.1 條第(七)項至第(九)項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
退市的情形。
公司已逐步建立健全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強化內部治理的規范性,依法依規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就此事向廣大投資者致以誠摯的歉意;公司亦將吸取教
訓,以此為戒,采取切實措施以防止此類事項再次發生。
公司將根據上述事項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指定信息披露
媒體為《證券時報》、《證券日報》、《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和巨潮資訊網
(www.cninfo.com.cn),有關公司的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體刊登的公告為
準。敬請廣大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新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